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狮子会章程、本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行使下列职权:
1.决定本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2.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、监事;(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)
3.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(监事)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4.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5.对本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6.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7.制订或修改工作条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8.决定终止事宜;
9.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1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会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年至少召开5次会议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(会员代表)的过半数通过。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和本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(由常务理事长负责主持):
1.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2.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3.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4.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5.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6.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7.审核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8.根据常务理事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,决定其报酬事项;
9.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10.本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(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)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或者常务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各专门委员会的主席和常务理事长、理事组成。本会设立:会长、第一副会长、第二副会长、第三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纠察、总务为选任制,编制1人,同时兼职各专委会主席一职。
1.会长:负责对外狮务和会内狮务总体管理;
2.第一副会长:负责协助会长工作,同时负责会籍、筹款、培训、狮会间交流、例会等项工作;
3.第二副会长:负责协助会长工作,同时负责公共、服务、宣传、狮子家庭等项工作;
4.第三副会长:负责协助会长工作,同时负责会员联谊、编辑、网站和网络管理等项工作;
5.秘书长:主要负责填制各项表格、保存资料、安排会议、文书信函、通讯录、会刊、出席区有关会议、负责网站上同心会《公告与通知》的上载等项工作;
6.司库:管理本会财务工作,统筹调度会费的预算和使用、编制财务报表、征收会费和银行帐号管理、对捐助的资金管理、在网站上登载《财务报表》等;
7.纠察:维持会场秩序、检查工作条例执行情况,对违纪会员可以处以贺金(50元)处罚,对严重违纪会员可向会长、常务理事会提议开除会籍、检查纪律执行;
8.总务:保管公务分会资产、会场布置、会议场务等项工作;
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:
1.会员发展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职责发展会员和培训会员;
2.会员保留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职责会员会籍保留工作,同心会网站上《会员档案》的完善和更新工作;
3.会员服务委员会(编制5人):负责组织例会工作,会员后勤服务工作(如名片、会服、会刊、制作徽章等项事务);
4.计划和发展委员会(编制5人):同心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推动,会务预算的制定和审核;
5.公共关系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负责国内狮会间、会员间的联谊和互助工作;
6.宣传委员会(编制5人):会务宣传和形象策划工作,加强与媒体的工作交流,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。
7.医疗服务委员会(编制5人):对会员和需要救助的人开展医疗服务工作;
8.赈灾救助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职责对灾区开展赈灾救助工作;
9.敬老工作委员会(编制5人):加强与社区的联系,加强社区中孤寡老人的帮护工作;
10.助残工作委员会(编制5人):开展各项助残工作,推动“残障儿童康复计划”服务项目的实施.
11.青少年教育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职责推动“我快乐!我成长!”服务项目的工作,暨每年资助300名贫困小学生的工作;
12.助学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职责负责“圆梦大学”服务项目的工作开展,暨每年资助20名大学生圆梦大学工作;
13.学习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负责网络和同心会网站义卖管理工作,并推动网站在国内外的知名度;
14.外事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负责加强与国外狮会间的交流,吸收在连外资企业志愿者入会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;
15.贵州事务委员会(编制5人):负责贵州地区主要是茅台集团方面的联络和慈善工作的推动。
16.基金管理委员会(编制5人):主要负责筹款和基金管理工作,以保障同心会各项慈善活动的有效开展,负责网站上同心基金财务上载和记账工作。
17.法律服务委员会(编制5人):为会员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项目,负责网站上同心《大事记》上载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纠察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,纠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纠察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纠察、总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。方针,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2.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.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4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.任期内未受到刑事处罚;
6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(编制1人)采用聘任制(或选任制),根据会长换届可同步调整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第一副会长一人、第二副会长一人、第三副会长一人。会长为本会对内、对外执行工作的首要代表,会长卸任后,回到各自专委会继续工作,会长荣誉继续保留(会长称谓前要加上在任年度)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1年,不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含常务理事会)会议;
2.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.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.确立年度目标,(会务改善、会务发展、筹款、联谊、服务活动等)制定实施计划;
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1.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.副会长负责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3.副会长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4.提名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批准,报常务理事会;
5.秘书长负责提名专门委员会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交会长批准,报常务理事会;
6.秘书长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,主要工作:填交各类表格及存档、安排会议、文书及信件处理工作、编辑会员名册和通讯录、保管本分会综合纪要、兼任本会出纳工作;
副会长、秘书长出席(或列席)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二条 纠察行使下列职权:
1.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年度工作。
2.监督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。
3.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大连(382区)会员管理委员会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4.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5.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工作条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大连(382区)会员管理委员会报告。
6.对本会的会员执行会务情况进行评估。对不到会或迟到的会员进行贺金处罚(不到会交付贺金200元,迟到交付贺金100元。)
纠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工作条例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 |